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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黃俊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澤瀚實業有限公司間 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失業給付損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990元,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合計105,402元(含特休未休工資於本件起訴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原告原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僅為1,110元,故原告第一審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1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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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