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蕭玉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非屬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
適用)。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