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沛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