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廖信翔
黎佳珍
共 同
何菀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九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如附表「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原告與被告九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又本件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其訴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是原告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工資與資遣費
各如附表「請求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原應繳納各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徵各如附表「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限各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