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勝杰即清六食堂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