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09號 原 告 甲○○ 壬○○ 丁○○ 庚○○ 丙○○ 辛○○
乙○○ 戊○○ 前八人共同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附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