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吳添根 李維娟 許原瑜 宋木生 王清盛 周麗婉 田永昌 高俊傑 曾壬盛 廖炎煌 簡文瑞
黃萬財 洪建興 陳思成 薛遇慶 黃昭文 黃啟俊 林茂山 劉和興 彭順明 王龍祥 謝福居
陳富源
江國忠 陳金僖 羅文雄 黃金成
孔嘉騁 陳廣旭
施國隆 江鳳林 張穎彰 蔡培慶 吳鈞琪 徐健銘 曾公明 葉春煌 高素嬌 廖正昌 鄭登舜 林玉貴 張榮興 彭錦義 廖春良
魏清河 陳文成 杜英富 共 同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應繳調解費」欄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 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自明。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觀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即明。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再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 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 惟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 人間 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 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 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 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 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 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 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 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 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 訴訟權 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 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 要旨參 照)。 二、 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並表 示未曾就本件與相對人即被告進行調解,此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就本件於起訴前,自應由法院行勞 動調解程序,始符規定。而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 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 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其次, 聲請人雖係一同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然表示就應補繳訴訟費用欲分開計算一 節,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徵,揆諸首揭規定及要旨,當應各自獨立由聲請人個別依其等訴訟標的金額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 。又聲請人各自請 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分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並依 新法規定,尚應加計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分別如附 表「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期間之法定 遲延利息,是本件 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如附表「應繳調解費」所示金額。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未繳納聲請人之聲請。另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 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 | |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5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1年7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0年2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1年2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0年7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10月31日起 至113年9月3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息 | | | | | |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7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5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7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1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10年7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 | 自109年3月2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