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蘇陳鳳
楊子湲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上徽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應繳調解聲請
費」欄所示金額,聲請人如有逾期未全額繳納者,即
駁回未
繳納聲請人之聲請。
二、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勞動調解
聲請書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雖係一同聲請勞動調解程序,然表示就調解聲請費部分欲分開計算
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佐,自應各自獨立由本件聲請人各別依其等
訴訟標的金額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又本件聲請人各自所提聲請之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如附表「應繳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勞動調解聲請費,如聲請人有逾期未全額繳納者,即駁回未繳納聲請人之聲請。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