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甲○○
蔡律灋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