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張雅婷
吳佳穎
一、上列原告二人與
被告暄桓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二人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
本件既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
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二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原告張雅婷、吳佳穎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2萬3934元、8萬1482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原應徵原告張雅婷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是原告張雅婷應徵調解費1500元,吳佳穎依其請求金額
乃免徵調解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張雅婷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
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二人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如交付予本院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陳報狀暨證物繕本等文件2份到院,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