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乙○○ 壬○○ 亥○○ 玄○○ 申○○ 未○○ 黃○○ 卯○ 戌○○ 丙○○ 宙○○ 丁○○ 天○○ A○○ 癸○○ 宇○○ D○○ 甲○○ 寅○○ 午○○ 辰○○
酉○○ C○○ B○○ 戊○○ 地○○ 庚○○ 丑○○ 子○○ 己○○ 辛○○ 共 同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0,216元(如附表一、附表二,計算式:績效獎金退休金差額29,474,409元+兼任司機加給、領班加給退休金差額195,807元=29,670,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一:(績效獎金退休金差額) 附表二:(兼任司機加給、領班加給退休金差額)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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