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寒雨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普索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至97年間積欠勞保年資,故原告於疫情
期間勞動獎金申請受有損害,
爰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等語。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勞保年資短少而生之損害,不具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性質,
非屬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之情形,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
適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