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彭健泰
被 告 姥干爹酸菜魚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項目合計新臺幣(下同)32萬5901元,及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訴前之利息請求應併算之,計有313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7日),是原告請求金額為32萬6214元(計算式:32萬5901元+313元=32萬6214元),本應徵收裁判費3530元,
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共計16萬1021元,屬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者,此部分裁判費原應繳1770元,是暫免徵收裁判費為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則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350元(計算式:3530元-1180元=23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