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陳德智
被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
本件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第二項請求僱傭
期間按月給付薪資;雖為不同
訴訟標的,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即應以聲明第一項之請求總額核定之,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萬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13萬2000元×12月×5年=792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408元。
惟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6469元(計算式:7萬9408元-<7萬9408元×2/3>=2萬6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