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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恆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後,經相對人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遍查全卷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未成立之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3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聲請狀(支付命令)及民事聲請狀(更正)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末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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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