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信賢建業股份有限公司
匯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會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李松霖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吳姍姍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未繳納
裁判費,又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未見
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1萬0,439元(計算式:286萬1,075元+187萬9,698元+69,666元=481萬0,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