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李雅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商俊思海外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8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