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潘柚蓉
相 對 人 紅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並未繳納
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
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此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之月薪38,000元×12月/年×5年=2,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