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張智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6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惟原告主張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4,480元(計算式:6,720元×2/3=4,48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元(計算式:6,720元-4,480元=2,2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