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歐宏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43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09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
即887元(計算式:1330×2/3=8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
(計算式:0000-000=44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