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95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長安健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長安健
照事業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
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周成群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元(見本院卷第49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