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羅世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鈺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3萬6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退休金、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93元(計算式:2540×2/3=16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47元(計算式:2540+0000-0000=38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