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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沛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滿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有宏
上列
當事人
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43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萬0805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