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志欽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45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
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
適用之通常、簡易或
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
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181萬3,868元,
嗣減縮請求金額為94萬2,42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
徵第一審裁判費萬3,450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