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林信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792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萬1195元(計算式:4萬6792×2/3=3萬1195,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597元(計算式:4萬6792-3萬1195=1萬5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