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江昱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上訴人即
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是
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284萬4040元(計算式:〔(41,115元/月+2,748元/月)×12月+1,000元/年+5,000元/年+1,000元/年+1,000元/年+1,000元/年+1,000元/年+(4,113元×4)/年+16,000元/年〕×5年=2,84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之,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