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邱鉦峰
何宗霖律師
鄧輝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7萬6,258元,業經確定,
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7,232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77元(計算式:5萬7,232元×1/3=19,0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