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邱創誠
葉森喜
楊文彬
蘇國興
林總明
陳秋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退休金差額自109年8月1日起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理案件
期間,第二審為2年,
推定本件自提起上訴日起至訴訟終結之期間為2年,依
上揭說明,上訴利益金額為各上訴人之退休金差額分別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5年6月17日(即上訴日加2年審理案件期間)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蘇國興、林總明、陳秋田之上訴利益金額為自109年8月1日起至本院判決利息起算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就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及應繳納之
裁判費核定及計算如附表,且該部分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之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