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仁科間因本院113 年度勞訴字第197 號
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 年6 月25日提
起上訴到院,是應依同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即原告第
一審全部勝訴,上訴人即
被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
,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2 萬7,760
元,業經本院113 年5 月16日113 年度勞補字第118 號裁定核定
在案,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3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