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余承恩
陳昕劭
被 告 郭心瑀即沐楓數位行銷社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肆拾肆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自明。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
額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另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
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
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
規定;
惟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
但共同訴訟人與
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
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
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
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
被告所提起之訴
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
他造 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
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
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
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
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
原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 年度台抗
字第194 號裁定
要旨參照)。復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
經查,原告余承恩、陳昕劭(下合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6 月4 日提起本件訴訟前,曾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
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一節,有該調解紀錄在卷
可參,屬勞動事
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
屬有據。其次,本件原告雖曾自行繳納裁判費,然實有漏未
計算或未予確定之部分。經最終確認其等聲明為:㈠原告余
承恩部分:⒈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1,020 元,及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提繳2 萬1,037 元至原告余承恩設於勞工保險局(
下稱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⒊被告應開立離職事
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
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予原告余承恩;⒋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㈡原
告陳昕劭部分:⒈被告應給付10萬1,798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
繳4,090 元至原告陳昕劭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43 頁至第24
4 頁)。又本件原告表示願合併繳納訴訟費用(見本院卷第
244 頁至第245 頁),則計算除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外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0萬7,945 元(計算式:181,020 +21,0
37+101,798 +4,090 =307,945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310 元。但參
首揭規定,其中相當於薪資、
資遣費、勞
工退休金之請求項目共16萬9,365 元,比例計算此等項目第
一審裁判費為1,820 元(計算式:169,365 ÷ 307,975 × 3,
310 ≒1,820 ,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參之前開規定,得暫
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3即1,213 元(計算式:1,820 × 2
÷ 3 ≒1,213 ),而應暫先繳納607 元(計算式:1,820 -
1,213 =607 ),另加計請求失業給付損失13萬8,580 元項
目(此非得暫免繳納範圍)比例之第一審裁判費2,097 元後
(計算式:3,310 -1,213 =2,097 ),應先繳納2,404 元
裁判費(計算式:2,097 +607 =2,404 )。復原告余承恩
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
核屬非財產
權訴訟,依
民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
0 元。職是,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先徵收5,404 元裁判費
(計算式:2,404 +3,000 =5,404 ),扣除本件原告已繳
納之1,360 元,尚應補繳4,044 元(計算式:5,404 -1,36
0 =4,044 )。茲依首揭規定,限本件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