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淑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復經
被告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本院認仍
有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以達訴訟上充分攻防程度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