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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張淑芳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復經被告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本院認仍有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以達訴訟上充分攻防程度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