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淑芳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經為全部敗訴判決,而
本件財產上訴訟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1121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40元(計算式:3420元×1/3=1140元)
,
非財產權起訴(即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則為6750元,故上訴人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