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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原      告  林政緯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順通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岸鐘  
訴訟代理人  廖願凱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阮宥橙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