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崔展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7,116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