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 崔展富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