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 崔展富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於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以為送達,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
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