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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原      告  譚宗奇 
被      告  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查盈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未補正,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