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吳玉鏡  
被  上訴人  模里西斯商亞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蕤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