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宗耀
莊瑞金 曾國廣 張恭宏 簡國輝 林添丁 陳燕商
蘇中永(即蘇運興之繼承人)
蘇中琪(即蘇運興之繼承人)
共 同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差額及撫卹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15萬1,640元,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20萬1,216元(如附表所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萬2,85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43元(計算式:14,464x2/3=9,64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821元(計算式:14,464-9,643=4,821),扣除前已繳納4,161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0元(計算式:4,821-4,161=6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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