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忠欽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4,129元(見本院卷第1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及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繕本,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