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芊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翁珮雯、張惠純
、黃思銘間因本院113 年度勞訴字第306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15 年3 月30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114 年1 月
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
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萬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