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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莊逸群、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李國維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訴之聲明僅記載「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並未敘明請求確認之法律關係為何,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復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要件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另未繳納裁判費或足以認定訴訟價額之資料,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本件原告起訴要件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