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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338號
原 告 林艾彤
訴訟
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
被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 洸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民事庭
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