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翁立人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
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
差額新臺幣(下同)485萬4,08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4萬9,1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71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
2,0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