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徐世嘉
吳明祐
傅錦貴
黃保燕
黃秋林
郭思源
陳宗如
共 同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67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2萬3352元,合計134萬7022元(計算式:112萬3670元+22萬3352元=134萬7022元),
惟因原告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其應繳納第一審
訴訟費用為4788元(計算式:原裁判費1萬4365元×1/3=47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06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26元(計算式:4788元-4062元=72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