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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349號
抗 告 人 崔展富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
異議
之訴等事件,
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
駁回
上訴
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