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朝介 桑國揚 莊正行 王為幸 蔡俊輝 盧世峰 陳信華 邱皓軒 潘炫禎 薛承雨 共 同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差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0萬4,554元,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25萬152元(如附表所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萬4,7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303元(計算式:15,454x2/3=10,30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51元(計算式:15,454-10,303=5,151),扣除前已繳納4,326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5元(計算式:5,151-4,326=8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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