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曾奕凱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請求恢復
兩造間僱傭關係,並請求
被告給付遭解僱前所積欠之薪資差額、慰問金,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萬3,37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萬4,661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441元(計算式:24,661x2/3=16,44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220元(計算式:24,661-16,441=8,220),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20元(計算式:8,220-2,000=6,2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