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壹拾伍
元及補正如理由欄㈡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備之程式;而
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自明。復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業經本院進行勞動調解不成立乙節,有
勞動調解程序筆錄附卷足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
1 款之情形,故其起訴於程序上自屬有據。又以:
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3 萬6,000 元及法
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9 頁),雖於調解程序中稱係以勞
工退休金提撥之月薪6%計算(見本院卷第162 頁),
惟6%經
其主張期間、計算基礎為計算後僅27萬餘元,再觀其112 年
10月13日民事陳述狀
所載似指除舊制與新制退休金外尚請求
因此無法請領之老年給付損害賠償之意,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
額為163 萬6,000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236 元
,但參
首揭規定,其中關於舊制退休金與新制退休金項目共
102 萬8,160 元,比例計算此等項目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83
2 元(計算式:1,028,160 ÷ 1,636,000 × 17,236≒10,832
,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參之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3 即7,221 元(計算式:10,832× 2/3 ≒7,221 )
而應暫先繳納3,611 元(計算式:10,832-7,221 =3,611
)裁判費,另加計無法請領老年給付損害賠償項目(此
非得
暫免繳納範圍)比例之第一審裁判費6,404 元後,共應先繳
納1 萬15元裁判費(計算式:3,611 +6,404 =10,015),
扣除前已繳納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 元後,尚應補繳8,015
元。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㈡再原告於民事陳述狀所載各項目未見任何
請求權基礎即
法律 依據(如本院卷第153 頁所載勞退月領差額,究係指老年給
付損害賠償抑或何指?如為老年給付,何以同樣期間得併請
求舊制退休金、提繳新制退休金,以及是否符合月領資格等
要件?)以及各該計算式基礎來源(如
所稱月領差額9,996
元如何得出?同頁尚載「總計:3,497,172 元」之來由,抑
或擴張
訴之聲明?),均難令
對造防禦並由本院審理,茲同
命原告於補正期限內向本院補正各該項目之
請求權基礎。末
如不諳法律,應諮詢或委任具有勞動法律專業之合格
律師,
以維自身權益,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