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 年度
勞訴字第56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1,03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4,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民事聲明上訴狀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